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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任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期限、隶属企业。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第二十五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核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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